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;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;对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;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;对动物检疫证章、标识、标志的管理。对屠宰、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,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、动物产品实施检疫;检疫合格的,出具检疫证明、加施检疫标志;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,并对检疫结论负责。对科研、药用、展示等特殊情形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、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、动物产品进行检疫。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,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。